世界视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信口开河”可不行,被判赔偿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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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5月1日讯(记者 高峰)某学院以教师朱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宿迁市仲裁委仲裁,裁决学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204.59元。五一前夕,宿迁法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16年3月2日,朱某进入某职业学院(下称学院)从事教师工作,双方订立了3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3月2日续订1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朱某在辅导员岗位工作。
2019年12月17日,学院向朱某发出《通知》,载明“因您从2019年7月起在本职岗位上并无实质工作内容,后经学院调岗对接也不能胜任其他岗位工作,现根据《劳动法》解除与您2019年3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请您于2019年12月31日前至学院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朱某认为,学院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学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204.59元。
宿迁市仲裁委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续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朱某在辅导员岗位工作,学院认为朱某不能胜任辅导员以及其他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应当有证据证明朱某不能按要求完成辅导员的工作任务或者达到相应的工作量,或者是朱某达不到相应的工作考核标准。学院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辅导员及其他教学管理岗位的工作具有明确具体的能力要求或考核标准,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朱某的工作表现做出了公平公正的考核评判,同时也未对朱某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具有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仲裁委员会遂作出支持朱某仲裁请求的裁决。
案件点评
在疫情结束经济全面复苏向好的大背景下,各类用人单位基于自身发展的考虑更加注重对于劳动者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的考核与评判。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要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以适应用人单位及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需要。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建立对劳动者公平公正的岗位责任考核标准,同时以依法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去评判劳动者是否胜任本职工作,切莫单凭主观好恶或者一面之词辞退劳动者,否则将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