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法律援助悉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见习记者 张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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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维护司法人权,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组织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强化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贫弱群体法律援助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退役军人追索劳动报酬
退役军人陈某曾在部队因公负伤造成身体七级伤残,2021年11月,陈某受聘于某物业公司(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被派遣至某民航空管实业集团吉林分公司(用工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在职期间,陈某勤劳敬业,得到了用工单位的认可。但用人单位拖欠陈某劳动报酬拒不支付,使陈某的家庭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无奈之下,陈某开始寻求法律援助,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在深入了解案情后为其开启“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出具《指派通知书》和《法律援助公函》,快速受理、审查和指派,让陈某能够获得最专业、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承办律所指派律师丁某代陈某向长春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办案人员在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调解意向后,迅速组织调解,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反复沟通协调,丁律师通过电话往来及见面洽谈等方式与仲裁工作人员、本案当事人协调达三十余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签署调解书,为陈某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
为环卫工人请求工伤待遇
环卫工人王某某日在结束清扫工作后,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回班组时与私家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私家小轿车司机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王某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同时主张计某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8912元,医药费85909.65元并没有向计某主张赔偿。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88695.24元。
因王某所在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王某投保工伤保险,王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单位主张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发的工资,并向长春市绿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王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依法将该案指派给吉林某律师事务所承办,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航接手此案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64437.91元、医药费75627.09元、工资534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为农民工追讨工伤赔偿
农民工崔某受某金公司指派到某意公司工作,因在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导致伤残。事故发生后,崔某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历经三年多,法院对崔某工伤赔偿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某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125万余元,某意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某金公司老板表示,公司和他本人均无任何赔偿能力。
随后,崔某一家到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崔某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立即指派长春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在与崔某反复沟通案件细节的基础上制定了办理此案的方案: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某意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置保障措施导致崔某坠落受伤,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立即申请执行,要求某金公司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工伤赔偿义务。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某意公司就人身损害责任的20%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反复沟通和积极磋商,某意公司决定不再上诉,一次性将执行款转入了崔某的账户。
崔某工伤案件的执行问题同时启动。经过多次走访调查,承办律师发现某金公司大股东杨某没有履行认缴出资义务,且认缴出资义务时限已经到期。法院审查后,追加了杨某为被执行人且在未缴纳出资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经过办案法官、承办律师和崔某以及被执行人的反复沟通,崔某和杨某达成了用房产和案外人担保、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自今年以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立足职能优势,切实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优化服务内容方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地彰显了法律援助以人民为中心、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增强了普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树立了法律援助的良好形象。